申请人:吴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93280号“贞雅以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贞雅以丽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70028号“旗袍佳丽及图”商标相比较,二者文字部分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白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