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马克里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212303号“UP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44025号“U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数据处理设备、条形码读出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智能戒指(数据处理)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2522号“THE UP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