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托普贝资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类第67529801号“汇贤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06979号商标、第9425777号商标、第9247913号商标、第12603893号商标、第1260384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汇贤”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显著识别中文“汇贤”或“匯賢”或“滙賢”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用社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用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保险承保、保险经纪、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典当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咨询、保险承保、保险经纪、古玩估价、艺术品估价、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