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铭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8358号“铭建建工 MCG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47033号商标、第34966724号商标、第26684210号商标、第63279550号商标、第12467260号商标、第21700721号商标、第21700716号商标、第3701643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铭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