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VERYSPORT GROUP AB (PUBL)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35类第1677262号“ELITE PROSPEC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服装相关的零售服务;与运动器材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体育用品相关的零售服务;运动防护用品的零售服务;曲棍球棒和冰上曲棍球的零售服务;与帽子相关的零售服务;软绸围巾、手套和连指手套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水瓶相关的零售;与食品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无酒精饮料相关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232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面、申请人网站页面等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服装相关的零售服务;与运动器材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体育用品相关的零售服务;运动防护用品的零售服务;曲棍球棒和冰上曲棍球的零售服务;与帽子相关的零售服务;软绸围巾、手套和连指手套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水瓶相关的零售;与食品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无酒精饮料相关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人放弃上述服务后,申请商标在第35类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与服装相关的零售服务;与运动器材相关的零售服务;与体育用品相关的零售服务;运动防护用品的零售服务;曲棍球棒和冰上曲棍球的零售服务;与帽子相关的零售服务;软绸围巾、手套和连指手套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鞋(脚上的穿着物)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水瓶相关的零售;与食品相关的零售服务;与无酒精饮料相关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