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童百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7117072号“思意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119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仍为谷类制品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