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汇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对第48026721号“金名未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有“金名”二字,经中华英烈网查询“金名”为烈士姓名,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中华英烈网“金名”查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6月20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字“金名”为我国烈士姓名,其用作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申请人所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程序性条款,我局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