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60335号“CRE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REED及图 69760335

阅读:104311 2024-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拉古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0335号“CR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自愿放弃“宗教服装”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5343号“REE…

  申请人:拉古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60335号“CR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自愿放弃“宗教服装”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5343号“REE”商标、第67491157号“ReeRee”商标、第38959769号“奎迪 CREED”商标、第39604205号“CREED”商标、第25269608号“Creed 2 jeans”商标、第21699270号“刺客信条辛迪加 ASSASSIN'S CREED SYNDIC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程序,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五、六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将会在裁定中不予注册或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宗教服装”以外的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引证商标相关信息、在先决定书、引证商标五及所有人的电影介绍网页、撤销申请决定书、有关“ASSASSIN’SCREED”及“刺客信条”游戏百度介绍、CREED品牌介绍资料、宣传报道资料、销售数据及发票、调研情况‘天猫海外旗舰店网页、媒体介绍、中止审理请求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宗教服装”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服装;内衣;女式内衣;睡衣;游泳衣;鞋;拖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领结;服装带(衣服);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商品(以下统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已被不予注册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服装;成品衣;内衣;裤子;衬衫;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十字褡;婚纱”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现在“服装;成品衣;内衣;裤子;衬衫;T恤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戏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服装带(衣服);十字褡;婚纱”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五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经设计后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均包含显著认读英文“CREED”,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五有效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其与申请商标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绶带、浴帽、睡眠用眼罩、理发用披肩”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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