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琴
委托代理人:重庆卓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1220号“樊记临江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樊记”是申请人配偶的姓氏,“临江门”是重庆市古码头名称,并非行政区划名称,与广东省江门市亦无关系。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关于临江门的介绍、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考虑到“临江门”为重庆市地名,且申请人及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在地亦为重庆市,故申请商标易认读为“樊记”、“临江门”,其整体已形成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江门”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