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哲伟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飞鸿
委托代理人:福州名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67543号“新乐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47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2.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3.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4.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5.汽车保养和修理;6.汽车清洗”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室内装潢修理;2.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复审商标未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申和复印件):
1、商标授权书,营业执照;
2、维修结算单及对应发票;
3、企业公众号页面截图,广告宣传单;
4、门店照片;
5、与保险公司、高校、口腔机构等建立合作的合同及发票。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3年7月5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42470号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室内装潢修理;2.卫生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2.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3.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4.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5.汽车保养和修理;6.汽车清洗”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福州市新乐道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新乐道公司)使用。证据2、5相关结算单、合同、发票显示,新乐道公司经营车辆维修等服务。上述证据结合证据3、4相关宣传资料、门店照片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清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汽车清洗”等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2.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3.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4.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5.汽车保养和修理;6.汽车清洗”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