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蔚来汽车(安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87041号“NEOFU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其整体具有较强显著性,具有可注册为商标的显著性,其不具有广告宣传语的特点,申请人也从来不曾将申请商标作为广告宣传语使用。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打造的全新品牌,已经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已与申请人之间产生紧密的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Neo Fusion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