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丽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9153号“SUMMER SHIE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纤维品牌,显著性极强,既不具有固定的字典含义也并非英语中的常见搭配,更不是约定俗成/行业通用的描述相关商品特点的词汇。申请人在美国及日本就本案类似商品成功注册了相同的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相关介绍、裁判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夏季防护物”,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