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729592号“北京市健宫医院 BEIJING JIANGONG HOSPIT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北京市健宫医院 BEIJING JIANGONG HOSPITAL及图 67729592

阅读:85245 2024-0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9592号“北京市健宫医院 BEIJING JIANGO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

  申请人:北京市健宫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29592号“北京市健宫医院 BEIJING JIANGONG HOSPI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9406322号“丞联堂及图”商标、第18678911号“封衡及图”商标、第51607772号“JI HUAN TANG及图”商标、第20332269号“佐丹力及图”商标、第43081942号“佐丹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申请商标在图形设计、构图、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与“红十字”标志存在明显差异,与“红十字”标志不构成近似标志。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案例、主体资料、荣誉资料、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整体与“红十字”标志在整体视觉、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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