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90587号“陶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59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尚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66008号商标、第6943970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三驳回决定尚未生效,现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