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628708号“长寿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长寿港 69628708

阅读:122116 2024-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长寿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海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8708号“长寿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商标除包含“长寿”外,还含有汉字“港”,整体…

  申请人:南京长寿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江苏海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派瑞(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28708号“长寿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原申请人独创而成,申请商标除包含“长寿”外,还含有汉字“港”,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相关规定。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江苏海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核准于2023年9月6日转让至南京长寿港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原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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