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49888号“SPEEDPORTA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PEEDPORTAL 60149888

阅读:100912 2024-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艺声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广州市艺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大道北同和大街号(自主申报)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对第60149888号“SPEEDPORT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

  申请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艺声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广州市艺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广州大道北同和大街号(自主申报)

  

  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对第60149888号“SPEEDPORTA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SPEEDPORTAL”是申请人专为2022年世界杯打造的足球鞋品牌,属于“adidasX”系列,该品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抢注行为。二、被申请人并非服装行业的从业者,却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而且被申请人至今未在为25类产品做出任何实质准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意在借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牟取不当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2中公证书为原件,其余证据见光盘):1、阿迪达斯X系列品牌的网络介绍信息;2、足球装备资讯网站“FOOTY HEADLINES”关于“X SPEEDPORTAL”的报道及中文翻译及公证书;3、“FOOTY HEADLINES”知名度信息;4、申请人年报信息;5、申请人时任总裁的获奖信息;6、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及企业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其原注册人广州市艺声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运动鞋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4月13日止。2022年4月6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艺声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多为网页证据,且多数证据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仅依据证据2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其“SPEEDPORTAL”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但其并未提交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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