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87795号“热皮怪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皮怪兽 59887795

阅读:99876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余微微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9887795号“热皮怪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531555号“蕉内热皮”商标、第17711887号“热皮”商标、第330886…

  申请人:三立人(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余微微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9日对第59887795号“热皮怪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6531555号“蕉内热皮”商标、第17711887号“热皮”商标、第33088629号“热皮”商标、第50748350号“热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蕉内热皮”、“热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在先决定书及裁定书、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列表、申请人所获奖项及行业排名、“热皮”商标宣传使用证明、广告宣传合同、网络检索结果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保暖手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披肩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保暖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披肩、睡眠用眼罩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保暖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热皮怪兽”与引证商标一“蕉内热皮”及引证商标二、四“热皮”均含有相同的文字“热皮”,易被识别为同一企业的系列商标或具有其他经营上的联系,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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