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潮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1日对第23038304号“DANGEROUS PEOP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48141号“PEOPLE”商标、第1578592号“PEOPLE”商标、第19017122号“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 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PEOPLE”系列商标在国内电气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淡化申请人品牌价值,有损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权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商标局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部分在先案例;
2、“PEOPLE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材料;
3、申请人及“PEOPLE”、“人民”品牌所获荣誉;
4、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06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准注册或申请在先,核定使用在第09类高低压电器元件、变压器(电)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高低压电器元件、变压器等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申请人“PEOPLE”系列商标的持续使用、销售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在此情形下,我局难以认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已经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申请人赖以知名的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跨类较大,所属行业特征区别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