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黄济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勇力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92231号“黄济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黄济川,中医痔瘘专家,四川内江人,中国著名中医肛肠病学专家,成都肛肠专科医院创始人,首任院长,中华医学会外科学会常务委员,四川省政协委员。申请人成都黄济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为:黄开冬,是黄济川的的曾孙,本着医德医术,世代传承,济世救人的原则,创办成都黄济川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其作为后代子孙,有将这个名称永记于心,发扬光大。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黄济川”系在医学上具有一定成就的已故中医,申请商标“黄济川”指定使用在“合成橡胶”等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