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625588号“双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喜 70625588

阅读:183385 2024-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山市海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2558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8906号“双喜饼艺”商标、第3091633号“双喜”商标、第4058741号“双喜”商标、第53…

  申请人:中山市海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25588号“双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48906号“双喜饼艺”商标、第3091633号“双喜”商标、第4058741号“双喜”商标、第53874187号“双囍”商标、第17875046号“双喜”商标、第3091631号“SHUANG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有在先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处于等待驳回决定生效期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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