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沣瑞元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河南沣瑞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0962号“沣瑞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我局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商标由原申请人转让给申请人。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768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