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海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00388号“海力致胜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显著性较高,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84999号“海力网HILIZI.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海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体育野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