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生物梅里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孙芳琴
异议人生物梅里埃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芳琴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第51048286号“VIVEKBAB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VEKBABY”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66262号、第977757号“VITEK”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分析仪”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1048286号“VIVEKBAB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