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蒂国际私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377094号“LANC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92651号“LANC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97242号“兰卡斯特LANC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关注的领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的部分服务已被撤销,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相关报道;申请商标百度百科介绍;相关决定书、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登记信息;引证商标一、二撤销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视文娱节目;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在“培训、教育”等其余服务上被予以维持,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Lancaster”组成,其作为英国城市地名并不为中国公众所知晓,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娱乐活动;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娱乐活动;组织和安排娱乐展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