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宋永云
委托代理人:优品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76446号“周六福 ZHOU LIU F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729号决定,于2023年3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供的销售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商业上的宣传与使用。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销售发票、产品图片。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8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1日被公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首饰专用袋;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制塑像;镀金戒指;贵重金属制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钟表;表用礼品盒”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2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未能显示复审商标信息,且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不能指向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有效时间信息,且无法确认其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形成。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首饰盒;首饰专用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