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107521号“耗子洞名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耗子洞名特 57107521

阅读:89884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耗子洞名特食品厂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对第57107521号“耗子洞名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于1951年,是一家以川菜、四川小吃为经营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拥有9家“中华老字号”,是…

  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耗子洞名特食品厂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对第57107521号“耗子洞名特”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创立于1951年,是一家以川菜、四川小吃为经营特色的大型餐饮企业,拥有9家“中华老字号”,是四川省餐饮业首强企业。申请人名下拥有“带江草堂”、“陈麻婆”、“赖汤圆”、“龙抄手”、“耗子洞”等多个知名品牌。“耗子洞”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且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6360895号“耗子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698424号“耗子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28683号“耗子洞 haozi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0931号“耗子洞 haozi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3184号“耗子洞 haozid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存在授权加盟关系,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耗子洞”品牌的情况下,仍在授权加盟关系截止后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耗子洞”商标高度近似,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耗子洞”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具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其注册申请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抢注。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主体且与申请人曾具有授权加盟合作关系,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申请人的“耗子洞”品牌,却仍在第16、29、35、43类申请注册与申请人“耗子洞”商标高度近似的多件商标,并将“耗子洞名特”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其行为难谓正当,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耗子洞”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已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并投入使用,必然会使相关公众将其误认为是申请人的“耗子洞”系列品牌,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不良风气,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2、申请人名下商标资料;3、申请人企业介绍、“耗子洞”介绍;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4、“耗子洞”相关商店的工商登记信息、店面照片及产品包装照片;5、“耗子洞”产品销售页面、部分消费者评论页面;6、相关媒体报道;7、在先商标案件裁决文书、法院判决书;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档案及名下商标列表、《授权加盟经营责任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23年3月7日刊登在第183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文件复印机用墨纸;啤酒杯垫;纸制餐具垫;锡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包装用塑料膜;文具用胶带;传单;包装纸”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5月25日申请注册,2021年9月13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2021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13日止。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9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5月20日被初步审定并公告,2022年8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8月20日止。

  申请人引证商标三于2011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1年4月20日止。

  申请人引证商标四于1994年10月28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34年10月27日止。

  申请人引证商标五于1986年6月20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卤鸭”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延至2026年6月14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肉”、“咖啡”、“广告”、“餐馆”、“卤鸭”等商品、服务在商品功能、商品用途、服务目的、服务内容、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和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耗子洞”商标,亦不能证明申请人“耗子洞”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相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系争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我局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我局亦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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