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973465号“爱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克 48973465

阅读:45317 2024-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973465号“爱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0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

  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973465号“爱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07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其现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4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989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传感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现为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5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蓄电池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其现为邮件打戳器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信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现核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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