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切尔-丹尼尔斯-米德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77511号“GrainSw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GRAINSWEET”已经在英国、欧盟、新加坡等地在第1、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或成功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申请人在英国、欧盟、新加坡等地申请注册的“GRAINSWEET”商标信息、申请人官方网站及第三方网站对申请商标的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GrainSweet”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