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环球兴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19444号“青藤环球网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7329号“青藤色彩QINGTENG COLOR及图”商标、第43651059号“青藤学苑”商标、第16761462号“青藤艺域”商标、第65565235号“青藤教育”商标、第69614117号“青藤居”商标、第69454241号“青藤别苑”商标、第43172208号“青藤心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持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引证商标二、四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均包含文字“青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人是否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不能排除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故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