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灵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665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26338号“AUTOMOTIVE COLOR TRENDS及图”商标(第41类)、第39077796号“精水及图”商标、第18403453号图形商标、第38317424号图形商标、第149046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亦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图形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