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丹东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嘉华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周铁
异议人丹东金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302194号“阮国长福瑞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阮国长福瑞酒”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清酒;葡萄酒;米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白兰地;烈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898354号“阮国长RUANGUOCHA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酒精饮料原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且双方商标整体含义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302194号“阮国长福瑞酒”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