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岗底斯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96909号“藏岗底斯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佛教神山“冈底斯”名称不构成近似,不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注册的第17814286号“藏岗底斯”商标的合理延续。申请人已经将申请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并且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藏岗底斯”与佛教神山“冈底斯”名称近似,用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商标标识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排除了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