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联邦-莫古尔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锡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4日对第29566117号“CIHMPE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92512号图形商标、第5392513号图形商标、第756945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1613508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6247800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760648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8367876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99313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11613509号“CHAMPION及图”商标、第988431号“CHAMP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恶意抢注,除申请人引证商标,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其他权利人的在先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更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裁定;
2、百度百科以及申请人官网有关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的介绍;
3、申请人系列品牌的介绍;
4、WPO数据库显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冠军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于1995-1996年间来中国商谈、推广业务照片;
6、产品及店面照片、宣传册;
7、中国经销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合同、发票;
8、获奖情况报道;
9、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地址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10、在先裁定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火花塞”等商品上、第12类“挡风玻璃刮水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涉及“雨刮器”等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用机油泵”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