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百年黔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王家烧房酱酒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重庆知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3962号“三官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三官楼”系列商标是本案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长期在白酒商品上的使用,旗下产品的产品包装、宣传、销售均可见“三官楼”系列商标,故在白酒领域有一定辨识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83142号“三官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该标志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