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华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辉泓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06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合法使用为目申请注册商标,并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品牌抢注的防御,申请人有自己的企业品牌规划与发展,也有实质性的使用。申请人的所有商标均是申请人原创,本身具有极高显著性、独创性和识别性,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及恶意抄袭的行为。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订单、专利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能反映申请商标在指定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的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