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海市五十一号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0167号“MINI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1348559号“靡靡烤肉MINI烧肉及图”商标、第18261807号“儿童火锅乐园MINI及图”商标、第66786967号“元气蛋MINI”商标、第3053580号“美楽多MINI”商标、第69394902号“MINI糯”商标、第43407740号“LUCKIN POP MINI”商标、第57366621号“美楽多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显著识别文字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