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80167号“MINI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NI黄 69480167

阅读:70482 2024-01-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威海市五十一号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0167号“MINI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1348559号“靡靡烤肉MINI烧肉及图”商标、第18261807号“儿童火锅乐园MINI及图”商…

  申请人:威海市五十一号农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80167号“MINI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51348559号“靡靡烤肉MINI烧肉及图”商标、第18261807号“儿童火锅乐园MINI及图”商标、第66786967号“元气蛋MINI”商标、第3053580号“美楽多MINI”商标、第69394902号“MINI糯”商标、第43407740号“LUCKIN POP MINI”商标、第57366621号“美楽多MI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显著识别文字差异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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