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597173号“吉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新 68597173

阅读:53792 2024-02-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7173号“吉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998401号“吉新”商标、第17652933号“吉新 SZSTONUPS”商标、第14213790号“新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已…

  申请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97173号“吉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998401号“吉新”商标、第17652933号“吉新 SZSTONUPS”商标、第14213790号“新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则不构成申请商标在0922群组上的注册障碍。引证商标一、三仅阻挡申请商标在0901、0907、0913和0910群组上的商品,和申请商标在0922群组上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865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吉新”与引证商标一“吉新”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新吉”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碳化硅二极管、半导体器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器、配电箱(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芯片、电池、汽车电池、锂离子电池、导航仪器、锂离子电池壳、蓄电池箱、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碳化硅二极管、半导体器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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