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石国际货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育文
申请人因第13138135号“MP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10760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早在1988年就已设立的企业,在全球货运市场的国际运输代理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各大洲各主要城市都从事货物运输、仓库贮存、运输中间等相关业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申请人简介及其分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往来邮件截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方案书、谈判申请及申明函、要求响应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协议、一般条款协议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之修订协议、航空器材运输合作协议书、应付费用汇总表、付款收据、提单及译文、商业发票及译文、银行对账单及译文、关于国航进口航材口岸操作合作备忘录;
3、查货页面信息截图及操作视频、运输货物照片、名片、宣传图片、礼品盒图片、民事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货物递送;货运;运输;货物发运;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河运;船运货物;船只运输;海上运输;驳船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仓库贮存”服务上。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9类“货运;运输;货物发运;货运经纪;运输经纪”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往来邮件截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协议、一般条款协议及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服务协议之修订协议、航空器材运输合作协议书、提单及译文、商业发票及译文等已形成证据链,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提供了货物的运输代理、运输、货运、货运代理相关服务,亦显示了复审商标;结合证据1、3中的申请人官方网站页面信息、查货页面信息截图、宣传图片等表明申请人确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货运;运输;货运经纪;运输经纪”服务及与之类似的“货物递送;货物发运;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河运;船运货物;船只运输;海上运输;驳船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应予以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递送;货运;运输;货物发运;货运经纪;运输经纪;运输信息;物流运输;河运;船运货物;船只运输;海上运输;驳船运输;汽车运输;铁路运输;空中运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