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00720号“SKYTEA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KYTEAM及图 8000720

阅读:178964 2024-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哈雷戴维森摩托公司(原申请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锐 申请人因第8000720号“SKY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73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哈雷戴维森摩托公司(原申请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锐

  

  申请人因第8000720号“SKYTE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739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许可合同、海关出口报送单及销售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6月14日至2022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摩托车”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百度搜索引擎上并未检索到复审商标的使用信息,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未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检索结果。

  申请人超期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代理委托书、变更后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主体合并证明文件、原申请人同意变更名义声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江苏三鑫摩托车有限公司和南京天群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副本;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宣传物料图片、展会照片、邮件信息;

  4、报关单、发票、提货单、形式发票、产品销售清单;

  5、EMARK认证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名下有三件“SKYTEAM”注册商标均涵盖第12类摩托车及零部件产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唯一指向本案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南京天群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三鑫摩托车有限公司”在天眼查的检索信息;被申请人名下“SKYTEAM”注册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0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轮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02月27日。2022年06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授权江苏三鑫摩托车有限公司、南京天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报关单、发票,结合产品图片、展会照片、邮件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在“摩托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8000720号“SKYTEA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KYTEAM及图 80007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84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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