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智多星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93824号“咚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998273号“咚咚鲜”商标、第44405794号“咚咚买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二者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的第60107225号“咚咚”商标、第66635866号“咚咚米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经核准已由傅民辉、云南咚咚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所有人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名义一致。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