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凯胜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智伟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开诚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0303084号“KASE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56598号“KASE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第九类商品,且争议商标包含0913群组商品高频开关电源,两商标同为六个英文字母组成,仅最后一个字母有区别,极其相似,在0913类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0913群组商品无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决定其在第9类“非医用测试仪、光学装置用滤光器”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第9类“热成像相机、工业用数码相机、滤光镜(相机用)、照相设备用镜头、快门(照相)、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高频开关电源、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商品上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0913群组高频开关电源商品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驳回,本案已丧失审理基础,我局依法予以结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