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合肥时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792998号“THREEBOD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063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406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家具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1.金属家具;2.桌子;3.家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塑料包装容器;2.枕头;3.木制或塑料制箱;4.画框;5.手持镜子(化妆镜);6.竹木工艺品;7.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并未就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纳税证明;
2、海关报关单注册登记证书;
3、部分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订单;
4、委托代工企业执照;
5、OEM代工合同及发票;
6、产品实物照片;
7、被申请人FACEBOOK主页、YOUTUBE主页;
8、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微信宣传、销售记录;
9、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取得的荣誉;
10、认证证书及认证报告;
11、产品部件检验报告。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委托安吉正德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代为加工生产办公椅等商品的行为本身不属于对复审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且因该行为生产的商品均销往境外,未在中国市场流通。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大陆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20类金属家具;家具;桌子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委托安吉正德五金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加工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家具*办公椅商品,并有相应的委托书、发票在案佐证。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多次出口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办公椅商品,并有货物报关单在案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家具*办公椅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家具;家具;桌子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家具*办公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金属家具;家具;桌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家具;家具;桌子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