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鲜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5681号“甄鲜元气满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48927号、第47579845号、第60274943号、第63936773号、第639432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商品功能用途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注册,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甄鲜元气满满”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元气满满”,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杏仁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