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阳市胜兴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华耀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81083号“胜兴工贸 SHENGXING INDUSTRY AND TRA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6573号“胜兴SX及图”商标、第10013425号“升星悠悠 SHENGXING及图”商标、第16003810号“贝特斯BEITESI及图”商标、第25918182号“金茂云中漫步 JINMAO SKYWALK及图”商标、第4138042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