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小满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2365号“小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567588号“小O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连续多年未使用,现申请人已对其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并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商号,具有显著特征和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等。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类似商标注册查询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小满”构成,为“二十四节气”之一,使用在指定的镜子等全部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的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亦不能成为本案定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