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商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小青蛙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3419号“丘比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32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的商品与第22322259号商标(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