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42751号“数智员工 磐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396498号“数字民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作为特定图文组合内容的该标识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人在先已有商标获准注册。同时,经过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明确的商标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平台运行界面截图;网络报道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数智员工 磐匠及图”,该标志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数字员工”,属于日常用语,该标志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