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拓可必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39994号“优布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放弃服务以外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87788号“优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以及第38712200号“优布劳鲜扎闪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