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67691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ICASSO ART COLLECTION 8567691

阅读:102914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7691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6398号决定,于202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67691号“PICASSO ART COLLECTI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6398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3]第W046398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0月26日至2022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25类“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中法国际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是民事权利主体的名称,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本身不具备提出商标撤销案件的资格,因此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的申请应当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检索记录、律师函及翻译;

  2、授权证明书、商标授权合约;

  3、产品宣传图册、设计图册、产品设计稿;

  4、卖店名单及照片、专卖店铺合同、代理协议;

  5、天猫旗舰店、唯品会旗舰店销售证据、销售发票;

  6、公证书;

  7、其他商标的撤销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于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4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戏装;爬山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腰带;背带;游泳衣;内衣”商品上,2015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毕加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10月26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唯品会旗舰店网页销售证据、销售发票并结合证据3产品宣传图册等以及证据4卖店名单及照片、专卖店铺合同、代理协议等可知,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不特定第三方销售了“服装;帽子;围巾;袜子”等商品,唯品会旗舰店网页截图中的产品标牌以及NO.16680115发票能够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据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帽子;围巾;袜子”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维持。另,《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及提出商标撤销案件的资格,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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