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496880号“bird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birdp 65496880

阅读:105262 2024-0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太平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灵鸟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65496880号“bird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343743号“bi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

  申请人:太平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灵鸟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9日对第65496880号“bird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343743号“bird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二者并存流通于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抢注,该行为难言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初审公告;

  2、申请人公司报道、BIRDY自行车百度搜索结果;

  3、被申请人公司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3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撑脚架;自行车车闸;自行车挡泥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脚踏车传动齿轮;自行车、脚踏车车轮”等商品上,现为太平洋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birdp”与引证商标“birdy”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车架;折叠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自行车、脚踏车车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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